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梁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58次主任会议决定,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9月23日至9月26日在长沙举行。9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卿晓英介绍了本次拟审议的法规草案主要情况。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58次主任会议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湖南省数据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湖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湖南省民宿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湖南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修正草案)》的议案,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上次常委会会议之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3件三审法规草案、4件二审法规草案进行了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并征求了省人大代表、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研究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修改稿。
关于《湖南省数据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
明确规定他人不得侵犯个人信息数据权益
《湖南省数据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他人不得侵犯个人信息数据权益;对数据处理者享有的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衍生数据的权益以及数据处理者的义务性规定等内容作了补充完善。对数据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完善。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新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删除有关数据交易场所法律责任的规定。
关于《湖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
《湖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
规定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删除了关于“禁止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及根据住宅小区入住户数限制小区装修作业时间的相关规定。
关于《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
明确综治中心入驻单位和组织加强协作配合
《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完善职能职责规定,对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领导机构、政府部门、两院、基层自治组织等单位的职责作了修改完善。
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措施,增加了舆情管控和开展基层经常性排查等内容。
完善保障与监督措施,明确综治中心入驻单位和组织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履行法定职责;对照上位法规定,对法律责任规定作了精简。
关于《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优化非税收入管理规则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优化非税收入管理规则。完善非税收入的概念、社会监督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教育收费的管理规定,增加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应当全额缴入国库和建立受赠收入公示机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不得乱收。
厘清部门征管职责边界。针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协同问题,明确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要求以及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征收;加强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明确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在费源信息变更时的推送职责;增加财政、税务、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工作机制等内容。
关于《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新增保护外来经营主体权益等规定
《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优化整合条例草案的框架结构,分章对开放举措、开放平台、开放保障等重点内容予以规范。
进一步明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开放型经济促进工作中的职责。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予以科学合理划分,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六外”协同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开放型经济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职责;明确科学技术、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工作职责。
进一步完善开放举措。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五统一、一开放”要求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原则性规定;增加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和鼓励创新、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和支持市场化专业化招商、鼓励强优企业参与全球分工、支持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加强国际友好城市交流合作等内容。
进一步加强开放保障。新增保护外来经营主体权益、加快推进多式联运发展、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保障机制、发挥协会商会作用、建立健全投诉机制等内容;对加强开放型经济促进人才引进、培养、交流等内容予以完善。
做好与已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开发区条例、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法规的衔接补充,发挥协同作用。
关于《湖南省民宿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
明确民宿经营者不得实施不当价格行为
《湖南省民宿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民宿明确为:“利用乡村民居或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闲置建筑物等资源开办,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和生产生活方式的住宿设施”。
完善职能职责。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明确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民宿管理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等级评定、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提升民宿发展水平”;增加了自然资源、疾病预防控制等单位的职责规定。
规范民宿经营。增加了民宿经营者信息报送的规定,明确民宿经营者不得实施不当价格行为,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关于《湖南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明确原住民留村的保障和鼓励措施
《湖南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条例草案名称修改为《湖南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
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等四个主要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对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作了完善。
增加规划征求意见的规定,细化保护规划的内容;加强规划之间的衔接。
增加县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工作报告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情况的规定,明确原住民留村的保障和鼓励措施。
关于《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修正草案)》
对人大监督进行完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修改后的监督法,结合本省实际,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拟订了《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修正草案)〉的议案》。
草案在现行条例基础上,完善了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机制、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和机制、人大执法检查工作机制、人大备案审查制度;增加专题询问和监督成果运用的规定;明确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和对垂直管理的机关参照本条例开展监督的规定。
关于《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完善防范惩治统计造假体制机制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统计监督管理,发挥统计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省人民政府拟定了《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修订草案规定了政府统计机构职责和部门统计职责;针对政府统计购买服务和统计代理行为不规范、统计造假等问题,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和统计代理的主体、范围、条件、购买程序等内容,完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的体制机制,规定了统计人员依法履职保护、加强了统计服务和配套保障等内容。
关于《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做好红色档案收集保护和利用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档案事业现代化,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人民政府拟定了《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条例修订草案围绕细化主体责任、加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科学管理、做好我省红色档案的收集保护和利用,以及加强档案服务外包的规范和管理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
关于《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着力破解湿地面积减少、功能衰退、生态受损等问题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省人民政府拟定了《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修订草案针对我省湿地面积减少、功能衰退、生态受损等问题进行针对性制度设计,规定了省级重要湿地名录、一般湿地名录的发布机制,对占用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管理作了规范,还对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合理利用作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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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